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考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考点】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人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简答题】(2014年)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协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贷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

  (1)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出质也没有作其他约定,所以丙可以出质。

  (2)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乙退伙之前,所以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丁在债务发生时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后来转变成普通合伙人,所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辅导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