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1】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例题2】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例题3】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提出退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丁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丁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丁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丁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答案】AD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例题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2年)

  【答案】×

  【例题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6年)

  【答案】×

  【例题3】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例题4】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例题5】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例题6】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9、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例题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

  【答案】√

  10、退伙(重点)

  【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释2】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3】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

  (4)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2】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应当除名。(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无须退伙。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应当“除名”。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例题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除名”;(2)选项C属于“协议退伙”;(3)选项B: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无需退伙。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有( )。

  A、普通合伙人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普通合伙人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C、普通合伙人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普通合伙人丁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属于当然退伙,选项AD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

  【例题6】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5)财产继承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例题1】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6年)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AD

  【例题2】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答案】CD

  (6)退伙结算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③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论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均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20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2005年)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答案】B

  【解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刘某在退伙时应退还的财产数额为3×2/5=1.2万元。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C: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均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考试要求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三大调整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方法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主观题答题方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9、10日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