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赠与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 ||
撤销权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
情形 | 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时间限制 |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