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关于诉讼”,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受害人 | 侵权人 | 程序 | 起诉股东资格 | 名义 |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 利益 | 董高 | 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监事 | 董事会——股东 | ||||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 ||||
股东直 接诉讼 | 股东个人利益 | 董事、高管 | 股东直接提起 | 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