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实务重点: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实务重点: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例题22】A公司、B公司通过单独主体的形式共同达成了一项合营安排C公司,A公司和B公司享有C公司中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其负债的义务,C公司属于共同经营。因此.A公司和B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与C公司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合营安排C公司的合同条款规定,A公司享有C公司资产中厂房相关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向第三方偿还与厂房相关负债的义务;A公司和B公司根据各自所占权益的比例(各50%)对C公司的所有其他资产享有权利,并对所有其他负债承担义务。
以下是C公司的简化资产负债表:
A公司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记录下列与C公司中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信息: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一般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如分公司。一般对于两个企业之间,如果能够达到控制,就是形成企业合并的。不构成业务,就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举个例子理解,比如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的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并不构成业务。对于不构成业务的情况,其实质和核心就是按照权益性原则处理,对于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份额不确认商誉和营业外收入,而是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调整资本公积。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赠第8号一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例题23】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一线一项安排C,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A公司和B公司对于安排C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2015年l2月31日,A公司支付采购价款200万元(不含增值税)购入安排C的一批产品,A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批产品在安排C中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
本例中,安排C因上述交易确认了收益60万元。A公司对该收益按份额应享有30万元(60×50但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仍未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该未实现内部损益30万元应当被抵销,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但B公司对该收益应享有30万元,应当予以确认(60×50%),B公司享有的30万元收益反映在A公司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中。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企业合并方式、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权益法核算)。
3. 在转换方式中,重点掌握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
本章是出主观题的重点章节,几乎每年都会单独或与合并报表结合以主观题形式在考试中出现,所以在学习本章内容时一定要多花大时间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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