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法人财产权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法人财产权”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法人财产权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2.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对公司形式法人财产权的限制性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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