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考点

  要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考点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具体法条表述

  1.股东代表诉讼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考试要求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三大调整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方法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主观题答题方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9、10日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