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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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96)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债权申报时间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5.投资人的偿债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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