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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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六

  张某、马某、孙某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马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孙某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公司依法于2011年3月1日成立,后经发现,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张某为了公司成立后货源充足,曾以自己的名义与B商贸批发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该批货物已经运至A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但尚未支付价款。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付款,认为商品已经运至A公司的仓库,应该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主张合同是张某订立的,与公司无关,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B公司起诉A公司,A公司不向B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②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股东以现金出资30万元,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0%,是符合规定的。

  (2)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3)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该公司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也是符合规定的。

  (4)A公司的理由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最后的合同权利由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享有,此时应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的理由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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