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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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