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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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题六

  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015 年 5 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50 万元,接受捐赠收入 300 万元。

  (2)从其 2014 年 1 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 100 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 400 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220 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 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 800 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解析:(1)①甲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②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接受捐赠收人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解析】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待遇,税法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3)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20)×25%=45(万元)。

  【解析】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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