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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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